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限公司诉被告吴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94353元,减半收取47176.50元,由原告杭州**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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