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林宝延、林**、中国平安财**市黄岩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要求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月13日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86642.87元(含被告林**已垫付的费用315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市黄岩支公司愿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李*人民币82238.16元,由被告林**支付原告4404.71元。
二、原告李*赔偿被告林*延浙J×××××号小型轿车损失人民币1700元。
上述第一、二项于2016年1月31日前履行完毕(款汇入法院账户,收款单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行:黄**银行,账号:12×××96)。
三、原告愿放弃对被告林**的诉讼主张。
四、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执,本案作一次性了结。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2元,依法减半收取341元,鉴定费2040元,合计2381元,由被告林**承担341元,被告中国平安**市黄岩支公司承担2040元。
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