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杭州大**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杭江笕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8554元,执行费为人民币628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院(2015)杭江执民字第442号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大世界五金城32幢101(高端产品展示区)室、杭州市江干区大世界五金城32幢301(高端产品展示区)室、杭州市江干区大世界五金城32幢501(办公室)室的房产,且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大世界五金城32幢201室(高端产品展示区)室、杭州市江干区大世界五金城32幢401(办公室)室的房产,以上房产均设定抵押。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杭州市江**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此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案件拟终结执行告知书,但申请人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且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332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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