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以其起诉离婚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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