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有限公司与上海艾**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艾**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都潘商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暂不便执行(余额不足)。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便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作出的(2015)都潘商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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