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慈溪市浒山国荟娱乐休闲会所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执289号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慈溪市浒山国荟娱乐休闲会所(普通合伙)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慈溪市浒山国荟娱乐休闲会所(普通合伙)应支付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80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3000.00元、执行费1107.5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浒山国荟娱乐休闲会所(普通合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6)浙0282执2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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