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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周*归还原告借款2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王*与被告周*之间存在数笔借贷往来。截止2014年9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8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15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届期后,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未举证还款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周*数次向原告王*借款,并以出具欠条的方式对尚欠的借款予以确认,且未向本院举证还款事实,故应承担继续归还借款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借款28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6150元,由被告周*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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