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归还借款为由而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已减半,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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