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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被告人李*甲及其辩护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甲至台州市开发区赞扬南苑101幢,欲进入101幢1号行窃,见该室内亮着灯,李*甲便扳开该户的室外电表箱电闸,户主陈*、李*丙母子打开房门到户外检查,李*甲乘机溜门入内,躲进地下室时发出异响,李*丙等人觉察到有人进入。李*丙及其父李*乙和陈*分别持木棍等进入地下室,欲行抓捕。李*甲为抗拒抓捕,即拔出携带的玩具手枪、美工刀,威胁李*丙等人,扬言不要过来,手中的美工刀乱舞,李*乙、李*丙便冲上将其制服,李*甲致李*乙左手虎口、左上臂等处受伤。经法医鉴定,李*乙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作案工具美工刀、玩具枪各1把、被害人李*乙、李*丙、陈*的陈述、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病历、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欲行盗窃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持刀等使用暴力,致轻微伤1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甲欲行盗窃时被发现,使用暴力抗拒抓捕,是犯罪未遂,认罪态度好,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甲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犯罪未遂,认罪态度好,请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所辩属实,故对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起至二○一七年十月十四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移送的作案工具美工刀一把、玩具手枪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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