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华**有限公司与金华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华市**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华**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华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2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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