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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与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章*为与被告傅*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2007年底,原被告相识并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2012年5月份起,双方开始分居。2012年7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从认识到结婚时间较短,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又缺乏有效沟通,未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2012年5月起,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可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章*与被告傅*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浙江省**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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