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金**与原审被告尹*、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2011)金义商初字第26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法定再审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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