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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蒋年莲、尹*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金**与原审被告蒋年莲、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金**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金**要求撤回原审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审原告金**撤回原审起诉。

二、二、撤销本院(2011)金义商初字第2610号民事判决。

原审案件受理费1144元,由原审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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