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阳诉被告叶华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阳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金**与蒋年莲、尹*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鲁**与唐**、湖州湖**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龚**与胡**、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诈骗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朱**与霍**、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祝*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招商银行**高新支行与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应哲元与吴**、毕**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三门县甬**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