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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叶华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阳诉被告叶华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阳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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