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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甬**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三门县甬**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三门县甬**有限公司以被告台州市**有限公司已履行涉案款项为由,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县甬**有限公司以被告台州市**有限公司已履行涉案款项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三门县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80元,减半收取120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040元,由原告三门县甬**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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