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立新起重开关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限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13元,由原告浙**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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