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广**限公司与被告湖州**限公司、被告晟**义乌分公司、被告**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州广**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700元,减半收取7850元,由原告湖州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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