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鲍**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鲍**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象**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甬象定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鲍**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陈**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鲍**借款1700000元及利息,并应负担诉讼费24424元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找到被执行人陈**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鲍**在期限内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陈**的具体居所地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2)甬象执民字第71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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