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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陈**、山东瑞**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为与被上诉人周**及原审被告山东瑞**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5)温平商初字第1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发现,上诉人陈**经依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经依法通知,逾期未足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陈**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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