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杰盛建**金磐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杰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杭州**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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