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陈侃论民事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5)湖吴*初字第134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陈**在(2016)浙0502执70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侃论银行存款51025.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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