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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赵**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娟诉被告赵**所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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