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娟诉被告赵**所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周**与陈**、山东瑞**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余**与中国太**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陈侃论民事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周**与陈**、山东瑞**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普**限公司与跃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信银**嘉兴分行与浙江**有限公司、浙江永**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湖州**限公司与晟元**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方**、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鲍**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