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金**、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金**、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