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金**、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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