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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绍诸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人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容留他人卖淫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被告人陈**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审被告人陈**撤回上诉。

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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