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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甲及其辩护人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日7时20分许,被告人刘**驾驶浙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萧山区党湾镇德北村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德北村十组一交叉口时,与沿村道由南往北行驶何*甲驾驶的浙A×××××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何*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刘**驾驶机动车上路行经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未确保安全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何*甲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未确保安全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刘*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刘*甲对被告人刘*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由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调解书、谅解书;证人何某乙、杨*、刘**、张*的证言及案发经过;被告人刘**的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尚**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驾驶机动车上路行经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未确保安全行驶,其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及《最**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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