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德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缪**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缪连珍银行存款人民币22304.3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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