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德清**印刷厂与缪**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德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缪**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缪连珍银行存款人民币22304.3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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