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通**限公司诉被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杭州通**限公司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预缴的诉讼费金额及期限。但原告杭州通**限公司在通知规定期间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晏**与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洪金香、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承德**限公司与被告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德清**印刷厂与缪**执行裁定书
陈**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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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北仑**有限公司与富阳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宁波**限公司与尤如清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