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限公司与尤如清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宁波**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尤如清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20日作出(2013)射民初字第0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85200.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予以查询,反馈无存款信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射民初字第0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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