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慈溪**黏剂厂与慈溪**制品厂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6339号慈溪市横河胶黏剂厂诉慈溪**制品厂(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慈溪**制品厂(普通合伙)应支付慈溪市横河胶黏剂厂17982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950.00元,执行费2597.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制品厂(普通合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甬慈执民字第63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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