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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