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国仁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童**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童**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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