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波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常**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海**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63元由原告宁波**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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