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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有限公司与龙泉**视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电视台与被告龙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电视台起诉称:2007年12月,

原告图文广告、广播广告2008-2009年度承包经营权对外招标,经过公开竟标,由被告中标。12月12日,双方签订了《龙泉市广播电视台2008-2009年度图文广告、广播广告(或家庭电视购物节目)经营权承包合同》,依合同约定:被告承包期限为两年: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承包价款两年共计79.968万元。合同除约定了两年承包款的交付期限外,合同第五条对税费的承担作了特别的约定:即合同项下的全部应缴税费由被告承担,在每次交付承包款时候将应纳税费交由原告,再由原告向税务部门缴纳。

然而,合同开始履行后,被告违约,没有按约定向原告交付应缴税费,也没有自己向税务机关直接缴纳。经与税务部门核实,承包合同项下应缴纳税款合计69572.16元,至今,承包期已经结束,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仍然没有履行该合同义务.现原告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已经全额缴纳了69572.16元税款,该代缴税款应由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原告。

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特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代缴税款34786.08元;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53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电视台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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