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杭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杭州**限公司与被告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003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被告苏州麦**限公司结欠原告杭州**限公司货款63009元,由被告苏州麦**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前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9元,由被告苏州麦**限公司负担并于2014年10月2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杭州**限公司,原告杭州**限公司已预交部分,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苏州麦**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杭州**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3768元、执行费857元。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苏州麦**限公司在本院受理的多个执行案件中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上述案件并案处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苏州麦**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库存产品,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并进行拍卖,共拍卖得款1578000元,买受人已将该款交至本院。扣除抵押优先债权后可分配款为534626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苏州麦**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大庆亲属交纳执行款13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可分配款为6664626,优先支付评估费11500元、工资款500167元、社保费用49725元、上述机器设备以及库存产品的保管费用50000元后,尚余53234元。被执行人苏州麦**限公司在本院的33个执行案件的执行费为133571元,故余款53234元作执行费处理,现无款项可供分配。经本院向本地各银行、吴江**理处、吴**管理所等单位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限期举证通知书,告知其执行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逾期不能提供的,本院将对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效执行线索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逾期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房地产估价报告、淘宝网拍卖报告、分配债权表、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除上述已拍卖处置完毕的财产外在本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期举证通知书,逾期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0034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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