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阮**与陈**、徐**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阮**与被执行人陈**、徐**、杭州宏**限公司、建德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2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阮**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42319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被执行人陈**、徐**名下的位于杭**大学苑1幢1单元1102室房产、建德市**有限公司位于建德市梅城镇严州会馆北侧土地、徐**名下的牌照为浙A×××××号小型汽车之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及查控、核实情况如下:1、上述房产设有两次抵押,已被处置,无多余款项,另于2015年11月6日向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其名下无房;2、建德市**有限公司位于建德市梅城镇严州会馆北侧土地,本院已于2015年8月5日办理轮候查封手续,已去函首封建德法院请求参与分配;3、徐**名下的牌照为浙A×××××号小型汽车已于2013年9月22日转移,另于2015年7月27日通过省高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4、分别于2015年7月10日、11月11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同时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仅在多家银行有微额存款。5、于2015年8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此本院依职权向申请人送达案件拟终结执行告知书,再次要求申请人在收到告知书一个月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到期后其既未提出听证申请,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194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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