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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公诉刑诉(2016)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及辩护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7日上午,被告人章*行驶至本市吴兴区东林镇长灵路时,见一奔腾B50警车对向驶来,被告人章*因对公安机关之前处理其家与泰**行相邻权纠纷事宜不满,为发泄情绪,遂驾驶浙E×××××轿车占用对方车道,迎头撞向驶来的奔腾B50警车,造成警车受损及车上三名人员受伤的后果。经鉴定,奔腾B50警车被损毁价值共计人民币37894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章*家属已赔偿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东林派出所车辆损失人民币4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口信息,病历资料、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东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收条等;证人金*、杨*、施*、管*、沈*、陆*的证言及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湖价鉴字(2015)63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章*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为发泄私愤,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家属能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对被告人章*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章*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归案后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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