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中国**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

原告诉称

申请人中国**限公司称,因其与被申请人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物流服务合同纠纷,中国**限公司根据双方的仲裁协议于2015年12月24日向中国**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中国**委员会已受理。后,申请人中国**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余额人民币1000万元整,并向本院提供了由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限公司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整,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申请人中国**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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