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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与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祝*与被告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及其委托代理人祝吉青、被告方*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祝*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4月3日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于2015年12月突发脑中风生活不能自理,被告不予照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方*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夫妻关系一直和睦,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突发脑溢血(小中风),被告给予全身心地照顾,使原告逐渐恢复了一定的自理能力。故被告要求和好,且不同意离婚。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如下的证据:

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

被告向法院提供了如下的证据:

证人证言1份。证明原、被告经证人及其房东于2010年介绍认识,2011年在村里摆了结婚酒席。××××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12月23日原告中风后,由被告及其母亲精心照顾的事实。

本院查明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证人系被告亲戚,在法律上具有利害关系。本院认为该证人和被告系姑表亲戚关系,与本案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且证人的证言为孤证,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其真实性,故本院不予认定。

通过以上证据,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1年11月按农村习俗摆了订婚酒席,××××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原、被告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2015年12月开始,因原告突发脑溢血(小中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不休,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为此,原告向**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可。现夫妻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庭审中,被告表示了强烈要求夫妻和好的愿望,且承诺能够多关心照顾原告的日常生活。只要双方能够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能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创造良性互动机会,相互理解和包容,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祝*要求与被告方*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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