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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黄纪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黄**及其委托代理人林上幸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经采取合理有效的送达方式,即于立案当日以公告形式向黄纪雀送达开庭传票,导致黄纪雀未到庭参加诉讼而缺席审判,违反了法定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苍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上诉人黄纪雀。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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