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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泰**限公司与双凤兰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司)与被告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泰**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泰**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泰**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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