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司)与被告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泰**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泰**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泰**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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