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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与棕榈**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铁**(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5年12月1日,我从原工作单位退休。2003年3月21日至2014年9月4日,我在被告合同预算部担任副总经理,没有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9月15日,我收到被告的解除劳务合同通知书。我在被告工作11年6个月,期间被告按正式员工预算工程师招聘我,承诺我享受带薪年假、13个月工资等。现我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承诺我享受正式员工(除五险一金外)的各种待遇的口头协议有效,具有法律效力;2、被告支付我未休年假的劳务费94483元;3、被告支付我加班劳务费210390元;4、被告支付我工龄补贴52137元;5、被告支付我绩效考核奖17600元;6、被告支付我2014年第13个月工资14667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于2005年12月1日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我们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原告主张的各项诉求均是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提出,缺乏法律依据。原告在职期间的各项劳务报酬我公司均已经支付完毕,原告主张的各项诉求,双方并没有任何约定,缺乏事实依据。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起诉,主张2013年9月16日之前的各项诉求,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5年12月1日自“北京市**责任公司”退休。

原告自2003年开始在被告从事预算工作。2014年9月,被告书面通知原告自2014年9月4日解除双方间劳务关系。就双方间对加班、带薪年假、工龄补贴、第13个月工资等是否存在支付约定的事实,原告没有举证。被告表示,2003年开始原告工资标准为每月6000元,2012年1月起变更为税前19800元。

审理中,原告提供工资单、奖金单、双薪发放单、任命通知、出差申请单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其享受被告正式员工待遇,应当按照被告的规章制度享有加班工资、带薪休假等福利待遇。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退休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原告系退休人员,原、被告间为劳务合同关系,双方间并未形成法律规定意义上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故原告主张其在被告单位应享受正式员工待遇缺乏法律依据。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本案中,原、被告间系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未举证证明双方就劳务报酬外,尚有带薪休假等待遇的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铁**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43元,由原告铁**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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