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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黄**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因与被上诉人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06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钱**担任审判长,法官韩**、朱*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黄**承担保证责任的性质为一般保证,但一审法院并未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故一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060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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