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市**合公司与北京**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北京市**合公司(以下简称孙**商公司)申请撤销北**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2015)京仲裁字第1111号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孙*担任审判长,法官张**、法官金**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商公司申请称:请求撤销仲裁委(2015)京仲裁字第1111号仲裁裁决,并由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特置业公司)承担本案申请费。申请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在仲裁阶段与利害关系人伪造证据、虚假陈述。1.被申请人虚假陈述其仲裁阶段的代理人“庄严发”系其工作人员,导致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北京百**理公司的监理工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2。被申请人仲裁阶段代理律师向涉案项目设计公司北京远**设计事务所取得的调查笔录涉嫌伪造证据。3.涉案项目监理单位北京百**有限公司通过北京**限公司向仲裁庭提交的“关于康营家园一期项目验收事宜的说明”涉嫌伪造证据。二、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多项关键证据。1.被申请人提供的收孙**工程款明细隐瞒多笔款项。被申请人隐瞒申请人在2010年6月支付的工程款4200万元,隐瞒了2012年4月份支付的工程款7000万元,导致裁决认定已付款错误,进而裁决待支付工程款64627215元错误。2.被申请人未提供自认的五方验收文件。3.被申请人未提供涉案项目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及受托范围内的景观绿化、电、水、煤气、道路等配套设施验收记录。4.被申请人未提供涉案项目的具体实际施工单位的结算文件,导致仲裁裁决简单的认定不客观的2011年12月28日《工程结算书》。5.被申请人未提供北京北京远**设计事务所设计的施工图和北京城**有限公司、商丘市**装有限公司、北京盈**限公司的竣工图。6.被申请人提供的履约证据均为节选文件,未提供合同及成果全部文本,导致裁决将委托代建性质与工程施工结算性质混淆。三、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1.就本案明显具有质量问题的工程未进行质量鉴定。仲裁庭简单的以涉案工程经过竣工验收、结算、交付入住和保修、维修等程序,未采纳申请人的鉴定申请,程序违法。2.未就争议事实进行认定,未按照裁决通常惯例写明双方质证意见,未就各方证据是否采纳进行说明,不符合《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制作规范》,程序违法。3.未就争议法律关系进行裁决,也未释明涉案纠纷不同法律关系下的不同后果,回避实质争议。涉案裁决以“合同”为名回避涉案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单纯的意思自治认可未依法招投标的合同效力,程序违法。四、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裁定撤销。1.该裁决被申请人在履约过程中采取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的方式选定监理单位,但裁决认定被申请人此种履约方式真实有效。2.该案裁决时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包括实际施工人北京城**有限公司职员王**、胡**、南艳艳,涉案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与本案双方存在利害关系,且被申请人应代表委托人即申请人的利益来行使合同权利,此种代理性质是实际施工人与受托人相互串通,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3。该裁决认定的2011年12月15日的43份《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的KY-15区验收记录与真实的施工人、承担质保单位的施工人商丘市**有限公司不一致,在工程质量安全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此裁决认定有效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4.被申请人履行代建义务时,将涉案工程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违法转包至18家单位实施,裁决作为有效认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5.被申请人自认的文件中显示,本案被申请人为了承接康营家园的建设项目,在签约前三个月与申请人前主管负责人进行股权转让,即2009年3月被申请人股东由申请人即“北京市**合公司”和“北京润盈**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五**限公司”和“百信投资有限公司”,同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申请人须与被申请人“指定的公司签署《康营住宅项目协议》”并紧接着被申请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于2009年6月6日取得涉案康营组团项目的委托代建权,表明涉案协议属于恶意串通攫取不当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6.本案协议当时的行政一把手原孙**党委书记纪**现因2009年负责实施的康营组团项目接受刑事调查,其涉嫌犯罪事实与本案类同,即将本应通过招标投标运作的回迁房建设交由一家单位承包建设并收取巨额贿赂。但本案裁决将本应认定一致的承发包法律关系作为委托代建合同并有效处理,此种认定将严重侵害了正常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7.被申请人在履行受托代建义务时,将消防工程发包给自己的关联公司北京**程有限公司,还未提供回迁住宅交付前的消防验收手续,严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回迁村民的居住安全。8.涉案项目施工质量不满足现行建设工程规范要求,以临时水、临时电作为回迁房的完工标准,虚假验收,损害回迁居民的公共权益。9.涉案康营组团二期KY-11区至今未入住,也未进行整改维修,但裁决认定相应质保义务履行完毕,须全额支付工程结算款和质保金,损害地铁15号线回迁居民后期入住后的公共权益。10.被申请人代理人孙**对自己书写的签名认可,但虚假陈述相应内容为其签字后申请人事后添加,并否认共计具备实质联系的16个签字文件,如该陈述属实,涉案裁决将出现虚假伪造的证据,则该裁决的依据有伪造证据成分,如该陈述不属实,将直接导致裁决不公正。综上所述,特申请撤销(2015)京仲裁字第1111号仲裁裁决。

被告辩称

中**公司答辩称:1.中**公司认为在仲裁阶段对于协议无效问题经过质证和辩论,所以不违反法定程序。2.对方提出申请撤销的证据在仲裁程序中已经过质证、辩论,对方没有其他新的证据,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是公正的。3.对方主张仲裁协议无效,在仲裁裁决之前法院已经裁定了。在仲裁时中**公司已经提供了生效的裁决书,因此中**公司提供的一系列证据,经过仲裁庭质证、辩论后符合规定。4.仲裁裁决书关于竣工验收和相关证据材料,仲裁庭进行了质证,依据证据和事实作出的裁决是公正的。本案的待建工程有检验合格的证据和相关充分证据,待建费用也已经作了结算,对方也如约履行了义务,只是没有全部履行,直至现在对方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和瑕疵的意见。5.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书规范,对方称违反程序理由缺乏依据。6.对方主张分包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方的申请理由在仲裁中已经过质证和辩论了。分包和转包是不存在的,中**公司履行合同的依据是委托代建协议,双方的协议第55条有约定,采取哪种方式都符合。上述监理、施工等等相关的资料,已经提交仲裁并经过质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正确。7.对方称中**公司隐瞒了相关证据,可是应该提供的证据在仲裁时已经提供过了,中**公司没有隐瞒证据。中**公司没有隐瞒已收款的证据,对于已付款是关键的事实,仲裁当庭已进行了质证,对方也是认可的,从来没有提出相反的证据。综上,不同意孙**商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为本案仲裁裁决有以下两种应予撤销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及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一、关于本案是否存在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一项。

《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由于双方有结算书,仲裁委对孙**商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仲裁裁决书的书写亦无不当;仲裁裁决已对合同效力等作出认定。就孙**商公司此项主张的程序违法的具体理由,均不足以影响仲裁案件的正确裁决,故本院对孙**商公司的此项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予采信。

二、关于本案是否存在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应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一项。

本案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主要为项目委托代建协议、结算书等,孙**商公司主张伪造的证据并非本案仲裁裁决所根据的主要证据,且孙**商公司主张的相关证据系伪造的,证据亦不充分,故本院对孙**商公司的此项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予采信。

三、关于本案是否存在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应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一项。

本案仲裁案件系中**公司根据项目委托代建协议及结算书等向孙**商公司主张代建费及违约金,孙**商公司的反请求为交付全部合同及工程资料并支付垫付工程款、维修费、赔偿金,仲裁裁决已经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就合同效力、已结算但未付款项等作出认定,且已付款项系双方均认可的,至于该认定是否恰当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由上,孙**商公司的此项撤销仲裁裁决理由本院亦无法采信。

四、关于本案是否存在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一项。

因孙**商公司提出的10项理由均不属于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故本院对其此项撤销仲裁裁决理由难以采信。

综上,孙**商公司的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市**合公司要求撤销北**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1111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北京市**合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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