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北**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北京石**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北京依**有限公司与北京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北京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奥**有限公司与北京依**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谌藕英与被上诉人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谌贻寨与被上诉人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江苏新**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江**市场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梁**与北京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浙**有限公司、江苏大圆**场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