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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北京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新生诉被告北京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新生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石**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对被告北京石**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九十四元,由原告梁**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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