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盛同章、盛志章诉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招远市鼎立建筑工程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现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振丽、盛同章、盛志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振丽、盛同章、盛志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振丽、盛同章、盛志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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