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史**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永生运佳**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3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史**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史**起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依据的是永生公司拖欠2014年1月至3月的劳动报酬,仲裁裁决也查明和支持了该项请求,但一、二审判决没有支持,理由是史**起诉以永生公司拖欠其2013年1月至12月期间的差额工资与事实不符。一、二审法院最终判决依据的理由并不是申请人所提出的理由。2.双方所签《目标责任书》中约定了年终奖励6万元的奖励工资,一、二审判决认定该6万元包含在20万元工资之内是错误的,该6万元应为20万元工资之外的奖励工资,且2013年1月22日永生公司向史**发送的年奖邮件能够证明史**2012年全额完成了任务,应当向史**发放6万元奖励工资。3.一审判决第三项数额有误,不知法院如何计算的。(二)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所以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支持史**的诉讼请求。综上,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永**司提交意见称:史**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史**的再审申请,请求裁定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均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史闻平的再审理由不成立,对其所提相关申请再审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史闻平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