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市**易公司等与赵**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北京市**易公司与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一中民终字第67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2015)昌执字第398号]过程中,被执行人赵**书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在审查过程中,赵**与北京市**易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行为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常友撤回执行行为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赵**撤回执行行为异议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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