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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中国**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狻诉被告中国**限公司、被告**公司设备研究检测中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宋*骏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中国**限公司、山东铝**检测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对被告中国**限公司、被告山东**检测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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