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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马**因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中民(商)终字第11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刘*担任审判长,法官林*、李**参加的合议庭,通过法庭询问等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再审申请人马**、被申请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马**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依法撤销本案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2、依法改判,判令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立即支付59.5万元及利息;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其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在一、二审时提出的诉称和辩称理由基本一致,认为二审判决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作出错误判决,依法应予纠正。为保护其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李**发表意见称,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虽有一定依据但依据不足,即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故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合本案情况,再审申请人马**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马**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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